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黃雅蘭
訴訟代理人 黃千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好文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林素榕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及說明本件請求被告頂好文心大樓管理委
員會、林素榕間應負之責任係共同給付或連帶關係,如於共
同給付,被告頂好文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林素榕之內部關係
上對於本件原告等請求金額之負擔比例各為何;另提出供本
件訴訟用之釋明證據(如收據、照片),上開書狀及事證應
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