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127號
TCEV,105,中補,2127,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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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黃雅蘭
訴訟代理人 黃千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好文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林素榕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及說明本件請求被告頂好文心大樓管理委
  員會、林素榕間應負之責任係共同給付或連帶關係,如於共
  同給付,被告頂好文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林素榕之內部關係
  上對於本件原告等請求金額之負擔比例各為何;另提出供本
  件訴訟用之釋明證據(如收據、照片),上開書狀及事證應
  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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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