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099號
TCEV,105,中補,2099,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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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黃伯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蒼俊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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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