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黃伯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蒼、俊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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