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054號
TCEV,105,中補,2054,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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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俊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19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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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