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598號
TCEV,105,中簡,2598,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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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8號
原   告 呂炳煌即冠盤房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林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 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80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乙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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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