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074號
TCEV,105,中簡,2074,2016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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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森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兼法定代理人 盧瑞堂
被    告 駱文欽之繼承人
       駱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及第 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 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提民事起訴狀,其訴之聲明乃請求被告當 事人連帶返還借款,惟就全體被告當事人部分之記載欠明( 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事項未為載明,又被告森寶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業已廢止,其董事會已不存在,是法定代理人究為 公司負責人何人或有無清算人,核屬未明),此與上揭法條 規定之起訴應備之程式不合,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 及同年8月16日兩度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等 事項,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茲因該等裁定業於105年7月7日及105年8月23 日分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上開裁定所示之事項,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所訴 被告當事人並未明確,而有上揭法條規定之不合法定程式之 情,是認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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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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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狀補正本件被告全體當事人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
├──┼────────────────────────┤
│2 │被告森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 │及住居所 │
├──┼────────────────────────┤
│3 │提出被告森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
├──┼────────────────────────┤
│4 │依被告人數補提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繕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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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