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1615號
TCEV,105,中簡,1615,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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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許韶恬
被   告 鍾家宇
兼法定代理 鍾國良

兼法定代理 劉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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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