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
原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 告 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由被告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傑連帶負擔」及「餘由被告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傑連帶負擔」及「餘由被告皇家黃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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