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被上訴人 蔣永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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