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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2675號
TCEV,105,中小,2675,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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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675號
原   告 潮德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婷
訴訟代理人 林哲群
被   告 杜文傑(DO VAN KIET)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路0 號,有移民署 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書函所檢送之被告在臺住址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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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潮德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