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286號
原 告 皇家蛋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富
訴訟代理人 廖麗英
被 告 洪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請於3日內以書狀敘明,本件依協議書第3條係載「乙方願無條件支付甲方自本協議書簽訂日起,按全數欠款11萬元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該遲延利息是否指11萬元之百分之20即22,000元?又協議書條文文字並未記載「年息」,何以原告起訴狀載「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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