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訴訟代理人 陳儀芳
被 告 廖燕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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