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1992號
TCEV,105,中小,1992,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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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9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儀芳
      曾冠豪
被   告 蔡介至  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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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