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5年度,47號
TCEV,105,中勞小,47,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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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47號
原   告 黃敏芝
被   告 丞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壹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5 年5 月3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 任電銷員,約定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09 元,月薪約 21,000元至22,000元不等,嗣被告無故要求原告轉採無底薪 制,原告並不同意,被告法定代理人即對原告大聲吼叫及言 語攻擊,且於同年6 月20日原告上班後,要求原告走人。惟 被告尚仍積欠原告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5 年6 月19日止 之薪資共計13,471元(709 ×19=13,471 )未為給付。為此 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薪資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薪資制度有兩種,一種為沒有底薪、高 獎金,一種為有底薪、低獎金,原告於105 年5 月30日到職 ,日薪為709 元,但因原告前已有工作經驗,過2 天後原告 表示要轉為採無底薪制度,其後因業績不佳,原告又表示要 轉為採有底薪資制度,惟被告公司無法接受原告任意轉換薪 制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自105 年5 月3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電銷員,約 定每日薪資為709 元,及其有於105 年6 月20日至被告公司 上班,但當日即未再繼續任職於被告公司等情,業據其提出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105 年5 月份薪資袋及薪資明細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並未給付其105 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 之薪資,而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期間之薪資共計13,471元等語 ,被告對於其未給付原告上開105 年6 月在職期間之薪資乙 節固不爭執,惟抗辯原告於任職2 天後,已改採為無底薪制 度云云。經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



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 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 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 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 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自105 年5 月30日起 任職於被告公司,日薪為709 元等情,既已據其提出薪資袋 及薪資明細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 ),足見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則被告抗辯原 告於到職2 日後,要求改採為無底薪制度云云,既為原告所 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其所抗辯此部分有利於己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就其所稱原告於到職2 日後改採 為無底薪、高獎金之薪資制度等語,亦自認並無相關證據可 資證明(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則被告上開所辯,自非可 採。
⒉次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 給付之,民法第482 、第48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既未給付原告105 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月19日之薪資,則 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按日薪 709 元計算之薪資共計13,471元(709 ×19=13,471 ),自 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3,47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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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旭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