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明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曾一峰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071號強制執行 事件,因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爰聲請裁 定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5年 度羅簡字第224號),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業經本院裁定駁 回確定,則本件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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