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129號
CPEV,104,竹東簡,129,2016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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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賴春財
參加訴訟人 徐國卿
被   告 李蟬妹
訴訟代理人 張珉禎
被   告 徐文光
訴訟代理人 徐銘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容就「李嬋妹」記載,均更正為「李蟬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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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