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7號
KMDV,105,補,67,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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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孔幸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良即沿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
5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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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