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盧茂德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複代理人 鄭長慧被 告 謝 心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四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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