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天平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被 告 林金貴
方家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