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號
LCDV,105,補,20,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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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劉銘玉 


被   告 林平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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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