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312號
CCEV,105,潮補,312,201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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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12號
原   告 蘇旺根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懿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惟因原告未到場,視為調解
不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應補
正事項,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
├──┼────────────────────────┤
│2  │提出系爭附條件買賣契約之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兩│
│  │造曾約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起至109 年7 月22日│
│  │止,如車牌號碼00-00 號重型機車因交通事故而毀損,│
│  │被告應賠償原告43萬元」之相關證據。       │
├──┼────────────────────────┤
│3  │提出車牌號碼00-00 號重型機車業因交通事故而毀損之│
│  │相關證據。                   │
├──┼────────────────────────┤
│4  │提出被告林怡懿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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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