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5年度,291號
CCEV,105,潮簡,291,2016091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9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素珍因105年潮簡字第291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