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30號
原 告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照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被 告 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10 5年度沙補字第9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5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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