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勝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8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勝揚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