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見明
黃見福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91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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