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2773號
CDEV,104,雄小,2773,2016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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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公園第一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舜挺
訴訟代理人 林秋生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伍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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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