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409號
TYEV,105,桃補,409,2016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興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威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威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1/1頁


參考資料
興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