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393號
TYEV,105,桃補,393,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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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吳為民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安可物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晉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未如實申報原告勞保投保之損害
新臺幣(下同)880 元、加班費234,612 元、工資46,904元(7,
462 +39,442=46,904),共計282,396 元(880 +234,612 +
46,904=282,396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
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3,040 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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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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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之│ 工資部分之裁判費 │加班費及未│加班費及未│本件應徵第│
│      │請求金額 │         │如實申報勞│如實申報勞│一審裁判費│
│      │     │         │保投保損害│保投保損害│     │
│      │     │         │之請求金額│之裁判費 │     │
│      │     │         │     │     │     │
├──────┼─────┼─────────┼─────┼─────┼─────┤
│282,396 元 │46,904元 │1,000 元÷2=500元│235,492 元│2,540 元 │3,0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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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可物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