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82號
TYEV,105,桃小,82,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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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李繼全
被上訴人  黃奕翔

法定代理人 陳瑞錦
      黃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9,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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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