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余安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珉榮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