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陳若蓁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倪劍華
被 告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
下午2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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