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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425號
SYEV,104,營簡,425,2016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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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月足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洪麗官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洪鳳玉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周雅芬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洪麗惠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新營儲蓄互助社間請求給付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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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