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原 告 余嘉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木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阿水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