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587號
PCEV,105,板簡,587,2016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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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87號
原   告 余嘉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木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阿水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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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