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58號
原 告 羅培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佳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