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754號
PCEV,105,板簡,1754,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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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李杰新
被   告 翔升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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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升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