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被 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參佰玖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