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江佳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