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703號
PCEV,105,板簡,1703,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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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江佳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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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