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8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傅盛櫻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9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麗美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8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 途期間,算至105年9月19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5年9 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