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0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柒仟捌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佳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4311780241967663),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7 月
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620 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黃佳賢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049083),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7 月16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60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2,3
3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0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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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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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佳賢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6420元│1780241967│07月 17日 │ │點七九 │
│ │ │66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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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佳賢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59676 │1780241967│07月 17日 │ │點二九 │
│ │元 │663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佳賢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16359│1780241967│07月 17日 │ │點七九 │
│ │元 │66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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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黃佳賢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110032│6705716049│07月 17日 │ │九九 │
│ │9元 │08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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