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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435號
PCEV,105,板小,2435,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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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呂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 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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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