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383號
PCEV,105,板小,2383,201609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383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被   告 連加羽(原名連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加羽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