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235號
PCEV,105,板小,2235,201609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2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張玉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 ,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受訴訟,必當 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 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 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8 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旨參照 ,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29日對被告張玉武提起給付信用卡 帳款之訴,惟查,被告張玉武已於102年12月14日死亡,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被告在訴訟繫屬 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 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