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640號
PCEV,105,板小,1640,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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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6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陳彥同(即陳信華之繼承人)
      陳世明(即陳信華之繼承人)
      張秀貴(陳信華之繼承人)
      陳錦(即陳信華之繼承人)
      陳瑜葶(即陳信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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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