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梁約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旻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