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1044號
TPAA,105,裁,1044,2016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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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44號
再審原告  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松源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再審被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10月22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9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
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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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