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5年度,25號
TPSV,105,台職,25,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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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Jebel Amma Amman 11180,Jordan
       Al-Souk Al-Kabir Real Estate building
       Block B,8th Floor, Fahad Al-Salem Street
       Safat 13018, Kuwait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陵雲(Ling Y. Wu)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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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