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一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
五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五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七號)後
,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弘敦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徐爵民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徐爵民,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楊弘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楊弘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首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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