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5年度,31號
IPCA,105,行專訴,31,2016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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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
原   告 徐郁輝    
訴訟代理人 丁國隆專利代理人
黃政誠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呂正仲    
林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5 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5063022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原告所申請第098142565 號「位能再生系統與方法以及電力再生系統與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代表人原為王美花,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變更為洪淑 敏,經其於同年8 月18日具狀承受訴訟(本院卷第90頁、第 145 至146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98年12月11日以「將無形的萬有引力能源轉換成電力 」(嗣修正名稱為「位能再生系統與方法以及電力再生系統 與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98142565 號審查(下稱系爭專利申請案),決定不予專利。原告不服 ,申請再審查。案經被告依系爭專利申請案104 年3 月31日 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103 年11月12日摘要及說明書之修正 本併同99年5 月14日圖式之修正內容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申 請案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以104 年9 月10日(104) 智專三㈢05134 字第10421224510 號專利再審 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5 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5063022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對系爭申 請專利案為核准專利之審定,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並無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
⒈本件不論是申復理由書所附圖面或專利說明書之圖式皆僅得 作為示意之用,而不應拘泥於該等圖面所揭露之尺寸、比例 ,更不應引此比例作為核駁依據。此外,因原告自身之財力 、物力及能力有限,故所採用的實驗規模(水袋直徑11cm, 水管直徑0.6cm )也係侷限於相當有限的材料和零組件的選 用範圍下,所採用稍具可實施性之零組件,且該實驗也並非 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不宜作為准駁依據。
⒉進一步言之,依系爭專利申請案核駁審定時所適用之專利審 查基準(2014年版)中第2 篇第1 章『1.3.1 可據以實現要 件』之規定,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是否無法將水順利地打 上液體儲存槽,理應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並參酌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據而認定之。
⒊當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系統運轉時,確實可以提升水的高度; 雖原處分審定理由㈠認為「…蹺蹺板板子5102一側(右側) 下沈,於管線模組320 水位上升有限…」、且被告於103 年 7 月9 日所發(103) 智專三㈢05134 字第10320931500 號專 利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理由㈢認為「即右側小活塞僅能昇高0. 1m即無法向上移動」。惟原告應被告於103 年9 月15日面詢 要求,特於自宅作實驗,且將實驗結果陳述於103 年11月12 日所提交至被告之專利再審查案申復理由書,請參附件三, 其實驗結果已經明確顯示至少可將水提升15公分以上,且該 高度又係受限於實驗器材之長度,實際上應可提升為更高。 據此,當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統運作時,確實可以提升水之高 度,即產生位能,此乃雙方無爭執之事實。實際上,影響水 的位移高度差的有眾多條件,然其應端視日後商業運轉實施 時的技術發展及各項條件,實施者可視實際情況而設計調整 之,例如整個系統之規模、儲水袋之結構設計暨其材料之選 用以及重力擠壓物之結構、規模暨其材料之選用等等。準此 ,原處分僅依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已修正刪除的運算內容 以及圖式之示意圖面的認知所作之運算及推論,驟然判定系 爭專利申請案無法實施,實有未洽。
⒋再者,系爭專利申請案除申請本國專利外,亦同步申請包括 美國、歐洲、澳洲、加拿大、中國以及印度等多個國家,其 中除了印度以外的其他國家均接獲至少一次的審查意見通知 函,且美國更是直接核准專利。然而,包括美國、歐洲、澳 洲、加拿大及中國等國家之專利專責機關所指派審理系爭專 利申請案的審查官,甚至是被告之初審審查委員,無一有如 同原處分之上開質疑,莫非該等國家之審查官及初審委員均



非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無法察覺系爭 專利申請案之發明「無法將水順利地打上之液體儲存槽」? 想當然爾,絕非如此。縱使各國專利法制有所不同,而審查 基準亦有別,然所指應係對於程序要件的規範不同,抑或指 對於實體要件之進步性的裁量尺度有異。惟對於專利說明書 所揭露內容之可實施性而論,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之認知理應一致。
⒌事實上,專利申請之可實施性的審理,除了參酌說明書所記 載之內容外,專利審查人員亦應就其經驗法則為判斷,且全 面擴大所有實施的可能態樣、條件來進行考量。既然原處分 都已自認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可將水提升至特定高度,真 正商業實施時,只要透過實施規模之設定及各種條件之搭配 ,自然可達成「將水順利地打上之液體儲存槽」,故原處分 顯已背離專利法與專利審查基準所規範之審理標準。又不論 是被告抑或訴願機關均一再援引系爭專利申請案原申請時說 明書內文所載基礎理論之運算過程及其結果,並據此認定無 法實施云云,實難謂妥適。申言之,原證3 係系爭專利申請 之申請歷程中於103 年11月12日所提交至被告之說明書修正 的劃線本,如該等修正頁中所顯示,該運算過程乃係置於【 先前技術】,並非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技術,而其所列條 件僅係用於說明帕斯卡定律(Pascal's Principle)之基礎 理論而已,而非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實施例,且亦已於該次修 正中全部刪除。再者,如按原處分自身運算的結果,也產生 了約10公分的高度,故具有通常知識之實施者只要自行調變 部分的參數內容,例如砝碼重量變更為10倍重,便可產生10 倍的高度差;若又調整大活塞離底部高度提升為10倍高,即 可產生100 倍的高度差,以此類推,所有的參數都是可以被 調配,而可依實施者所擁有的條件及實際需求產生對應的效 果。據此,不僅證實了原告一再陳述的「影響水的位移高度 差的有眾多條件,然其應端視日後商業運轉實施時的技術發 展及各項條件,實施者可視實際情況而設計調整之」,且原 處分中所指「於管線模組320 水位上升有限,重力擠壓物 340lb 並無法到達最右側之極限位置,無法將水打上合乎「 位能再生系統」利用高度之液體儲存槽3301」云云,將不攻 自破。
⒍再者,104 年1 月28日面詢時所為之實驗乃係於被告16樓男 廁外所進行,人員不斷進進出出阻礙實驗進行,且該次實驗 乃係於面詢即將結束時所進行,時間相當有限。且該次實驗 根本未能完整進行,因為實驗所用的水管相當細,水袋完全 密封狀態,在沒有通氣孔(排氣)而無法排氣的情況下,要



將水袋完全充滿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該次實驗並沒有充足的 時間來充滿水袋,在水袋內僅充有相當少量水的情況下即被 要求下壓,故該次實驗結果並無任何實質意義。再次重申, 該次實驗的器材及實驗方法均非系爭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 ,故不論實驗結果為何,都無法代表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 ,原處分以此為據核駁本專利申請案,恐未有恰。 ㈡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並無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申請案之所有請求項的記載內容無一不符被告所頒 佈之專利法逐條釋義(103 年9 月版)中所載規定,即系爭 專利申請案之每一請求項中記載之範疇及必要技術特徵係明 確,且每一請求項之間的依附關係亦係明確。又系爭專利申 請案之每一請求項之記載係簡潔,且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 亦係簡潔。此外,系爭專利申請案之所有請求項均可為說明 書所支持。據此,系爭專利申請案之所有請求項的記載內容 完全符合前記條款所規定之形式要件。而按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言行政行為所規制的 內容必須完整、清楚並無矛盾地表明,使當事人能夠立即知 悉;反觀,原處分其僅簡單泛稱「由以上敘述,本專利申請 案各請求項亦有此缺失」云云,既未闡明其審理之心證,又 未教示不符規定之處暨其核駁理由,顯未遵循行政程序法上 揭條款。然明確性乃是行政處分合法之前提,故原處分所載 之上開理由內容不明確屬於實質違法性的一種,原處分顯已 該當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7 款規定之「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當然無效。
㈢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審查過程暨原處分書全文,被告質疑系爭 專利申請案之可實施性,判斷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於本質 上即不可能被製造、被使用、被實現,被告援引專利法第26 條第1 、2 項之說明書及請求項的形式記載規定據以核駁系 爭專利申請案,然原處分從未援引專利法22條第1 項「產業 利用性」為系爭專利申請案核駁之依據,卻直接適用專利法 第26條第1 、2 項「可據以實現要件」為核駁法條,被告顯 已認許系爭申請專利實具備「產業利用性」,而可為產業上 所製造或使用者。被告既已認許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於本 質上可被實施,卻又處處刁難、質疑無法實際運作而產生功 效,自相矛盾。倘被告之核駁心證乃係說明書或請求項確因 形式上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或未記載證明可實施之數據所導 致無法據以實施者,應於專利申請之審理過程(抑或審定書 上)明確教示疏漏處,以讓原告有可修正以填補疏漏、抑或 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被告卻未踐行相關程序,有程序不備之



疑。
㈣衡諸專利法規暨專利審查基準中對於專利說明書記載要求者 ,僅係要求說明書之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並可據以製造及使用 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未強制要求揭露可實施之數據或參數, 故被告所辯不足採。再者,一般而言,專利說明書中需記載 可實施之數據或參數多屬化工、醫藥等技術領域之專利申請 案,其主要用意在於提供實施例與比較例等製程參數與足資 佐證其功效之資訊。反觀,諸如電機、機械等技術領域之專 利申請案,只要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酌說明 書後得理解該發明之運作,並可推知可行性者,並無需數據 佐證其可實施性。況且,於本案之審理過程中,被告之審查 委員早有列舉多組實施運算例,且該等實施例經過原告加以 說明、申復後實已克服被告所有質疑之處,該等實施運算例 已可作為佐證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發明的可實施性。退萬步言 之,縱使又如被告所辯,系爭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確係因未 記載可實施之數據,而僅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然 而,關於原處分書上所指系爭申請專利之所有請求項違反專 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之核駁理由(即「由以上敘述,系爭 申請專利各請求項亦有此缺失」云云);又如何如原處分書 上所稱可套用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核駁理由?莫非要求系爭 申請專利案之請求項中亦須載明所有可實施之參數及數據, 顯不合理。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申請案所憑藉的基礎理論,並不因說明書中刪除而 有所改變,且系爭專利申請案法碼重量變更為10倍重,便可 產生10倍的高度差;但若調整大活塞離底部高度提升為10倍 高,其所能產生之高度亦僅為「產生了約10公分的高度」, 原告主張「即可產生100 倍的高度差」明顯有誤。 ㈡系爭專利申請案核駁審定書理由㈢5 :「…可知於本案申復 附件3 其液體儲存袋3l0la 、3l0lb 其直徑應比管線模組32 0 之直徑大甚多,始合乎『位能再生系統與方法及電力再生 系統與方法』之利用,(本案99年5 月14日第3 圖於管線模 組320 水位上升有限,第4 圖長方形斜板4101斜放式,因分 力之作用,於管線模組320 水位上升更小);故申復附件3 第2 圖施予一外力,蹺蹺板板子5102一側(右側)下沈,於 管線模組320 水位上升有限,重力擠壓物34Olb 並無法到達 最右側之極限位置,無法將水打上合乎『位能再生系統』利 用高度之液體儲存槽3301」,因系爭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各 項「蹺蹺板模組」亦有此缺失,故核駁審定書理由㈢6 :「



由以上敘述,本案各請求項亦有此缺失」並無違誤,故系爭 專利申請案各請求項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㈢行政訴訟附件:「位能再生系統與方法以及電力再生系統與 方法」之作動原理及詳細運作說明…本專利申請案全篇說明 書並未提及本專利申請案可「持續作動永不停止」或「本專 利申請案為一永動機」等類似用語,然而系爭專利申請案係 一單純的能量轉換系統,其可藉由水力、地心引力及位能等 慣常的基本物理定律進行能量的轉換。惟附件第9 頁末段「 本專利申請案之創新系統所運用的原理類似於該影片中所呈 現者…本專利申請案之系統的蹺蹺板兩側均為可變力矩,且 藉由二側力矩不斷的尋求平衡,而不斷地循環運行」之記載 ,其「不斷地循環運行」即為「永動機」,而「永動機」並 不因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並未提及而可忽略。 ㈣行政訴訟附件「動晝光碟」影片2 「The Infinite Oscilla tion.mp4」,其「蹺蹺板左側為一固定砝碼,其為固定力矩 ;蹺蹺板右側利用滾珠來構成可變力矩。據此,藉由右側力 矩的變化,使蹺蹺板不斷的尋求力矩之平衡,藉此不斷地循 環運行」、影片3 「See-Saw Balance.mp4 」,蹺蹺板支架 稍具彈性,K 桿連接N 桿,L 桿連接M 桿,N 、M 桿固定蹺 蹺板左側,故蹺蹺板上球體向右滾動斜傾(觸及右極端處) 時,其力量藉由N 、M 桿而傳遞至蹺蹺板左側,產生恢復力 偶。系爭專利申請案「蹺蹺板模組」系統其利用「儲水袋」 、「重力」和影片2 、3 整體構造及技術手段不同。 ㈤行政訴訟附件「位能再生系統與方法以及電力再生系統與方 法」之作動原理:
⒈假設第1 圖水袋面積1m2 、水袋長度1m,水管面積0.01m2、 高度10m;因至少須將水壓至上水糟,依P=rH,水重量密 度r=9806N/m3、故壓力P須98060N/m2,擠壓物須10000kg ;若擠壓物為鉛(密度=11373 kg/m3 ),體積須0.879m3 ,若製成截面積為1m2的鉛塊,其長度應為0.879m;若蹺蹺 板力臂為2m。第3 圖擠壓物於極右端,其順時鐘方向力矩約 為10000 ×9.806 ×1.56=152973 Nm ;第3 圖左側算水袋 充滿水,其逆時鐘方向力矩為10000 ×9.806 ×(0.4395+ 0.121 )+1000×9.806 ×(0.5 +0.879 +0.121 )= 54962 +14709 =69671 Nm;其逆時鐘方向力矩遠小於順時 鐘方向力矩,即蹺蹺板第3 圖無法成蹺蹺板第4 圖。 ⒉假設第1 圖水袋面積1m2 、水袋長度1m,水管面積0.01m2、 高度1m;因至少須將水壓至上水糟,依P =rH ,水重量密 度r=9806N/ m3 、故壓力P 須9806N/m2,擠壓物須1000kg ;若擠壓物為鉛(密度=11373 kg/ m3),體積須0.0879m3



,若製成截面積為1m2 的鉛塊,其長度應為0.0879m ;若蹺 蹺板力臂為1.1m。第3 圖擠壓物於極右端,其順時鐘方向力 矩約為1000×9.806 ×(1.1 -0.0439)=10355 Nm;第3 圖左側算水袋充滿水,其逆時鐘方向力矩為1000×9.806 × (0.04395 +0.0121)+1000×9.806 ×(0.5 +0.0879+ 0.0121)=549.62+5883.6=6433.2 Nm;其逆時鐘方向力 矩遠小於順時鐘方向力矩,即蹺蹺板第3 圖無法成蹺蹺板第 4 圖。
㈥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對應案US0000000B2 相關「基礎理論」: 說明書第1 欄第35至54行「大活塞向下移動1m,可將小活塞 推上100m」,明顯有誤(不可行),併予指明。五、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 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 ,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原告於98年12月11日以「將無形的萬有引力能源轉換成電力 」(嗣修正名稱為「位能再生系統與方法以及電力再生系統 與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142565號 審查,決定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被告依 系爭專利申請案104 年3 月31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103 年11月12日摘要及說明書之修正本併同99年5 月14日圖式之 修正內容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有違專利法第26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以104 年9 月10日(104 )智專 三(三)05134 字第1042122451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 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以10 5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50630221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㈡爭執事項:
⒈本件專利之說明書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⒉本件專利請求項1 至7 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 定?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專利法100 年11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 利申請案,除同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現 行專利法第1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申請案係於 98年12月11日申請,被告於103 年7 月9 日以專利案審查意 見通知函通知原告申復說明或修正,經103 年9 月15日、10 4 年1 月28日面詢,原告於103 年11月12日提出說明書第1 至27頁、104 年3 月31日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9 頁之修正, 經被告准予修正,被告依上開103 年11月12日說明書第1 至



27 頁 、104 年3 月31日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9 頁及99年5 月14日圖式第1 至8 圖之修正內容審查後,於104 年9 月10 日為再審查核駁審定,則本件為專利法100 年11月29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即102 年1 月1 日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 申請案,自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審理。至專利法100 年11 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雖先後於102 年6 月11日、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第32、41、97、116 、143 、159 條條 文,並增訂第97之1 至97之4 條條文,經核均與系爭專利申 請案有無違反同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之判斷無涉,是本 件自應適用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 之專利法(下稱審定時專利法)。
㈡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 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審定時專利法第21條、 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惟「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 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並可據以實現」及「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 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 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復為同法第26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而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 法第46條第1 項規定,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㈢系爭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申請案提供一種位能再生系統與方法以及電力再生  系統與方法,此位能再生系統係利用水為能源載體,然後透  過機械裝置來跟自然界中存在的萬有引力互動,並因此讓水  的位能增加;其中該位能再生系統包含:具有可壓縮儲存袋 之液體儲存袋模組,其藉由管線模組連接到液體儲存槽模組 ;以及重力擠壓模組,其包含重力擠壓物以及控制裝置,該 重力擠壓物置於可壓縮儲存袋之頂部,控制裝置控制重力擠 壓物之提起及釋放。本發明建立在此位能再生系統的技術上 ,且揭露了如何建構人造的水循環系統,而電力再生系統係 利用此人造水循環系統來產生電力,其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 圖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被告係以原告於104 年3 月31日提出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103 年11月12日提出之說明書1 至27頁,併同99年5 月14 日提出之圖式進行再審查。系爭專利申請案104 年3 月31日 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項;其中請求項1、4、5、7為 獨立項,請求項2、3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 ,請求項6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5之附屬項,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位能再生系統,包含:一蹺蹺板模組,包含一



    長方形的平滑板子,該平滑板子之中心位置被置放 於一底座上,使得其兩端可上下擺動;該平滑板子 的中心線有一分隔裝置將該平滑板子分隔成兩邊; 該平滑板子的兩端各有一垂直於平滑板子之平面的 底板,該底板用來停止經由該平滑板子向下滑動的 物體,該平滑板子中有一開口,可讓一管線穿過; 二個液體儲存袋模組,分別包含一個可壓縮儲存袋 用來儲存水,該可壓縮儲存袋被置放於蹺蹺板模組 的板子兩邊,該等可壓縮儲存袋之每一者的底部皆 具有一輸出入口且該底部被固定在一平板上;一液 體儲存槽模組,包含一個液體儲存槽,其底部之水 平高度高於一液體出入口開關控制裝置之水平高度 ;該液體儲存槽有一個入水口且其底部有二個出水 口,分別有一管線連接到左右兩邊之該可壓縮儲存 袋之液體輸入管線;該等出水口之每一者都設有一 連接一控制繩的塞子,用以控制該等出水口之開與 關;其中連接到右邊的該可壓縮儲存袋之液體輸入 管線的出水口控制繩,被連接到該蹺蹺板模組上左 邊的重力擠壓物;而連接到左邊的該可壓縮儲存袋 之液體輸入管線的出水口控制繩,被連接到該蹺蹺 板模組上右邊的重力擠壓物;該塞子具適當重量, 當釋放控制繩時,塞子會向下墜落而關閉出水口; 當該控制繩被拉起時會讓該出水口開啟;一液體出 入口開關控制裝置,其一端連接該可壓縮儲存袋之 輸出入口,另一端有二個管線開口,其中一個開口 連接到該液體儲存槽之入水口,另一個開口連接到 該液體儲存槽之出水口;該液體出入口開關控制裝 置會讓液體的流向為單向。
  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位能再生系統,其中      該控制繩不具伸縮的特性,而且長度被適當的選定     ,使得當該蹺蹺板模組向一邊傾斜且該重力擠壓物    停止擠壓該可壓縮儲存袋時,連接到該重力擠壓物   的控制繩基於其長度的關係,會將連接此控制繩的  塞子拉起;而連接到另一邊重力擠壓物的控制繩, 則因為獲得釋放,會讓連接此控制繩的塞子關閉其 出水口。
  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位能再生系統,其中      該蹺蹺板模組上兩邊之該可壓縮儲存袋之外圍設有     容器壁結構,用以在該可壓縮儲存袋受擠壓時,使    得該容器壁結構可提供必要的反作用力;其中左右



  兩邊的板子上皆設有一滑軌,而該重力擠壓物設有  一滑輪裝置,該滑輪裝置可在斜板上的滑軌上滾動 。
  第4 項:一種位能再生系統之啟動方法,其係應用於如申請      專利範圍第1 至3 項中任一項之位能再生系統,其     中該啟動方法包含下列步驟:讓該位能再生系統處    於不含任何液體的狀態;利用外力支撐,讓該蹺蹺   板模組中的平滑板子處於水平狀態;將該平滑板子  兩邊所設置知該重力擠壓物靠向中心點,藉以使得 連接到該控制繩的塞子都塞住其出水口;將適量液 體從該液體儲存槽的入水口輸入;以及去除外力支 撐使得該平滑板子之力矩處於不平衡狀態,使得該 等控制繩之其中一者打開一出水口而開始啟動該位 能再生系統。
  第5 項:一種電力再生系統,包含:一第一液體儲存槽,其      具有一入水口以及一出水口;一第二液體儲存槽,     其中該第一液體儲存槽之水平高度高於該第二液體    儲存槽,並且該第二液體儲存槽設有一入水口以及   複數個出水口;一水力發電機組,該水力發電機組   利用該第一液體儲存槽與該第二液體儲存槽之水位 差進行發電;蹺蹺板模組陣列,包含一個或多個蹺 蹺板模組,該等蹺蹺板模組織每一者都包含一長方 形的平滑板子,其中心位置被置放於一底座上,使 得該平滑板子之兩端可上下擺動;該平滑板子的中 心線有一分隔裝置用以將板子分隔成兩邊,使得當 該平滑板子上下擺動時,設在該平滑板子上的東西 不會往其中一邊滑動到而移到另一邊;該平滑板子 的兩端各有一垂直於該平滑板子之平面的底板,該 底板用來停止經由該平滑板子向下滑動的物體;該 等蹺蹺板模組之每一者均包含二個液體儲存袋模組 ,該等液體儲存袋模組之每一者均包含一個可壓縮 儲存袋且被置放於該平滑板子的兩邊,每一個可壓 縮儲存袋的底部皆具有一輸出入口;該可壓縮儲存 袋的底部被固定在一平板上;該等可壓縮儲存袋之 每一者之水平高度皆低於第二液體儲存槽之水平高 度,該等蹺蹺板模組之每一者還包含一管線,其一 端連接該可壓縮儲存袋之輸出入口,另一端分叉為 二個管線開口,其中一個開口用來當作該可壓縮儲 存袋之輸入管線而被連接到該第二液體儲存槽之出 水口,另一個開口用來當作該可壓縮儲存袋之輸出



管線而被連接到該第一液體儲存槽的入水口;其中 該等管線之開口皆具有單向流動的特性,一出水口 控制單元,用來控制該第二液體儲存槽底部的所有 的出水口開關動作,使得該位能再生系統中的該可 壓縮儲存袋可輪流地被輸入液體而成為一個位能再 生系統。
  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電力再生系統,其中      該出水口控制單元為一由微電腦控制的裝置。  第7 項;一種電力再生方法,其係應用於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5 至6 項中任何一項之電力再生系統,其中該電力     再生方法包含下列步驟:讓該電力再生系統處於不    含任何液體的狀態;利用外力支撐,讓該電力再生   系統之該蹺蹺板模組之平滑板子皆處於水平狀態;  該蹺蹺板模組之平滑板子兩邊的重力擠壓物都靠向 中心點;其中該第二液體儲存槽之底部的所有出水 口皆處於關閉狀態;將適量液體從該第一液體儲存 槽的入水口輸入;除去該外力支撐,使得該蹺蹺板 模組之每一者的平滑板子的力矩變成不平衡而向一 端傾斜;以及將處於較高水平位置且連接到該第二 液體儲存槽之該可壓縮儲存袋之底部的出水口被打 開;藉以開始將液體輸入至該等液體儲存袋之其中 一者中。
㈣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未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
⒈按「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審定時專 利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 」係指說明書之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以其是否可據以實 現為判斷的標準,若達到可據以實現之程度,即謂說明書明 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係指說 明書應明確且充分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記載之用語亦應明 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 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 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參2013年 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1-6 頁)。經查,系爭專利申請案 說明書第11頁第1 行至第12頁第7 行記載:「本發明之另一 目的係提供一種位能再生系統,包含:一蹺蹺板模組,包含



一長方形的平滑板子,該平滑板子之中心位置被置放於一底 座上,使得其兩端可上下擺動;該平滑板子的中心線有一分 隔裝置將該平滑板子分隔成兩邊;該平滑板子的兩端各有一 垂直於平滑板子之平面的底板,該底板用來停止經由該平滑 板子向下滑動的物體,該平滑板子中有一開口,可讓一管線 穿過;二個液體儲存袋模組,分別包含一個可壓縮儲存袋用 來儲存水,該可壓縮儲存袋被置放於蹺蹺板模組的板子兩邊 ,該等可壓縮儲存袋之每一者的底部皆具有一輸出入口且該 底部被固定在一平板上;一液體儲存槽模組,包含一個液體 儲存槽,其底部之水平高度高於一液體出入口開關控制裝置 之水平高度;該液體儲存槽有一個入水口且其底部有二個出 水口,分別有一管線連接到左右兩邊之該可壓縮儲存袋之液 體輸入管線;該等出水口之每一者都設有一連接一控制繩的 塞子,用以控制該等出水口之開與關;其中連接到右邊的該 可壓縮儲存袋之液體輸入管線的出水口控制繩,被連接到該 蹺蹺板模組上左邊的重力擠壓物;而連接到左邊的該可壓縮 儲存袋之液體輸入管線的出水口控制繩,被連接到該蹺蹺板 模組上右邊的重力擠壓物;該塞子具適當重量,當釋放控制 繩時,塞子會向下墜落而關閉出水口;當該控制繩被拉起時 會讓該出水口開啟;一液體出入口開關控制裝置,其一端連 接該可壓縮儲存袋之輸出入口,另一端有二個管線開口,其 中一個開口連接到該液體儲存槽之入水口,另一個開口連接 到該液體儲存槽之出水口;該液體出入口開關控制裝置會讓 液體的流向為單向」,可知藉由上述以對稱方式所合併而成 之具有一蹺蹺板架構的斜放式位能再生系統,可構成一種位 能再生系統,此系統為一個可左右輪流且上下擺動的蹺蹺板 裝置,可以產生具水位差效果之水循環系統。
 ⒉承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案說明書已載明解決問題之技術手  段,即設置一具有一蹺蹺板架構的斜放式位能再生系統,達 成之目的、功效,即產生具水位差效果之水循環系統,該技 術特徵明確且充分揭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可 以輕易暸解其意義並據以實現之技術手段,且參酌系爭專利 申請案第5 圖之內容,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知在第一個可壓 縮儲存袋中的液體受到重力擠壓物之擠壓,把袋中之水輸送 到具較高水平位置之液體儲存槽中,當重力擠壓物停止擠壓 袋子時,該液體儲存槽底部一出水口會被打開,因此該液體 儲存槽之水開始流入位於平滑板子另一端的第二個可壓縮儲 存袋中,當第二個可壓縮儲存袋流入足夠的水時,會引起力 矩之不平衡,該力矩之不平衡又造成該蹺蹺板向另一邊傾斜 ;第二個可壓縮儲存袋中的液體又受到重力擠壓物之擠壓,



將袋中之水輸送到具較高水平位置之液體儲存槽中,接著該 液體儲存槽底部另一出水口又被打開,接著水又流入第一個 可壓縮儲存袋中,當第一個可壓縮儲存袋流入足夠的水時, 又會引起力矩之不平衡,因此該蹺蹺板向另一邊傾斜,接著 第一個可壓縮儲存袋中又受到擠壓,如此周而復始,並形成 一個水循環系統,職是,以該實施方式揭露之技術特徵已達 到明確、充分揭露且可據以實現之程度,故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 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 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 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符合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
⒊被告雖於行政訴訟答辯書辯稱:系爭專利申請案99年5 月14 日第3 圖於管線模組320 水位上升有限,第4 圖長方形斜板 4101斜放式,因分力之作用,於管線模組320水位上升更小 ,故申復附件3 第2 圖施予一外力,蹺蹺板板子5102一側下 沉,於管線模組320 水位上升有限,重力擠壓物3401b 並無 法到達最右側之極限位置,無法將水打上合乎位能再生系統 利用高度之液體儲存槽3301;另以第1 圖為例,假設1 水袋 面積1m2 、水袋長度1m、高度10m 、重力擠壓物為鉛且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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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