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16號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鵬
送達代收人 林宗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正豪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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