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李宗泰
訴訟代理人 黃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7,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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