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5年度,175號
STEV,105,店司調,175,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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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司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緯等五人間請求105年度店司調字第175號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表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5年5月18日發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查報相 對人確實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項補正函已於105 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 補正全體相對人姓名及戶籍謄本,故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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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